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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侵权
发布时间:2011.12.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本报讯 ( 陈胤 何珍 ) 近日,全国首例商品条码侵权案尘埃落定。上诉人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电机”)冒用被上诉人宁波华能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能”)条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得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确认。

  在一审判决中,宁德中院认为天龙电机冒用宁波华能条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侵权,裁定天龙电机赔偿宁波华能12万元条码被冒用的损失,和5000元律师费用。

 

  宣判后,天龙电机提起上诉,认为商品条码中虽然包含产品的一些信息,但消费者不会因为条码相同,而把两家公司的商品混淆,因此天龙电机认为不对宁波华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面对天龙电机的上诉,宁波华能认为商品条码虽然没有汉字内容,但作为商品的“户口”、“身份证”,冒用他人条码足以使人产生误会。

 

  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条码虽然对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如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商品条码对区分商品来源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省高院认定天龙电机冒用他人条码确属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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