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时两年半的全国首例商品条码侵权官司近日终于有了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冒用他人条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万元。
宁波华能主要生产家用水泵。2002年1月24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天龙公司生产的水泵上使用的条码,与华能公司于2000年11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条码一模一样。
2002年,华能以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为由,将天龙公司告上了法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龙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泵上冒用华能的商品条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也挤占了华能的商品市场,天龙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法院同时认为:因为天龙商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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