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2003年初开始起草,经过大量立法调研,反复论证,前后历时2年,于今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从我省商品条码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最新要求,对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做了全面、系统规定。《办法》的实施,将逐步规范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推动我省物流业的发展。
针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重要产品可跟踪与追溯性提出的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妆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等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针对生产企业普遍反映部分商场、超市无论产品是否标注了商品条码均另行强制编制店内条码,并以此收取进店费、上架费或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情况,《办法》规定,(产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同时,《办法》还对厂商识别代码的申领、续展、变更、注销,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商品条码的设计、印刷、标注和店内条码的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也明文禁止伪造或冒用、使用未经注册或已经注销的,以及转让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等行为。
《办法》规定,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省标准化研究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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