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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1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1.12.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

 

商品条码是将表示商品信息的数字代码转换成由一组规则排列的平行线条构成的特殊符号。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销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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