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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预包装商品须有“身份证”
发布时间:2011.12.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从8月1日开始,一个强制执行《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面检查11种预包装商品“身份证”的大行动,在江门市范围内展开,全市质监部门120多名执法人员展开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

 

    据悉,经过质监部门长达4个月的宣传、贯彻,广大厂家、商家对《办法》规定省内生产的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5大类11种预包装商品必须采用全球统一标识,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但仍有一些厂家、商家和消费者对商品条码的意识比较淡薄。检查头两天,全市质监部门立案查处个案10多宗。

 

    江门市质监局表示,从本月起,仍然销售无条码或者假冒条码商品的厂家、商家,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被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商如果还存在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和应用,违规者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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