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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实施新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大家都习惯了超市里收银员扫描结算的准确和迅捷,商品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行证”。而从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记者在7日举行的有关会议上获悉,我市将据此铺开对商品条码使用的监督检查。

 

全市近200家条码使用相关单位参加了会议。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尹建新告诉记者,国家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品条码使用环境,来保证商品条码技术的推广运用,新办法增加了经销商和印刷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目前全区已做出部署,将从10月1日起对违法伪造、冒用、逾期使用商品条码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尹建新介绍,对伪造、冒用或使用注销商品条码的处罚额度,已由原来的5千至1万元改为3万元以下罚款,而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尹建新表示,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如果商品已采用经过核准的条码,销售者还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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