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3、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4、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
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
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
2)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4)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
5)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5、编码中心在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
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
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
5)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
6)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7)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条码工作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码。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3、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核准注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4、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代码及条码中对厂商的唯一标识代码。具体概念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来源:http://www.wxbarcode.com http://www.tx-m.cn 斯康条码技术[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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