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中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应用实施,2001年10月8日颁布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该办法修正案进行论证修改,浙江省物品编码中心于2006年6月19日特邀省法制办领导、省局政法处领导和相关企业(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杭州顶园食品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对《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正进行了讨论认证。
相比原办法,《修正案》应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内涵更丰富,信息共享性更强。像针对原办法没有强制要求具体商品必须标注条码,以致流通商品交易混乱,可追溯性不强,企业对商品管理效率降低等现象,《修正案》明确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四)具有企业自主品牌的出口商品。
与会代表纷纷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商品条码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品信息标识,是商业自动化管理和销售的基础,商品条码的运用可以让企业更好的管理销售自己的产品,对超市来说可以便于商场综合统一管理,同时也便于工商等行政部门对抽查商品的可追溯性,真正做到销售商品有码可查,起到产品追踪溯源、提高商品合格率、保证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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