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该条规定,济宁信息所条码室经过认真分析研究,针对本市的经济状况和进出口商品的地域分布,确立了以金乡县大蒜、微山县禽蛋、嘉祥县手套和泗水县玩具作为工作的重点。
金乡县有七十余家进出口企业,绝大部分从事大蒜、元葱等蔬菜加工和销售,每年的出口创汇给当地带来的可观的经济效益,是金县乡政府大力扶持的支柱行业。在当地有句流行的口号:世界大蒜看中国,中国大蒜看金乡。每年的六、七、八月份是大蒜收获的季节,随后大蒜进入冷库,然后伴随着一批批订单,大蒜开始进行包装,出口到世界很多国家。济宁信息所条码室工作人员利用八月份之后的出口旺季,在县局人员的陪同下,对金乡县的进出口企业逐家落实。每到一家企业,先向企业讲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把政策性的东西说清、说透,然后告知备案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后递交备案材料。
在进行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进出口企业对商品条码的知识很匮乏,比如出口北美的商品要采用UPC12位条码,而不是通常使用的EAN13位条码。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如果因为一个小条码的错误,而被国外客商拒收,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济宁信息所条码室近期将对这些进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商品条码知识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企业增强对商品条码的认识,自觉用好条码,保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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