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日前组织召开“化妆品行业关于电子监管码实施问题交流会”,就化妆品行业实行电子码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近三十余家化妆品企业代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鲍俊凯副司长、严冯敏副司长、范春光处长进行了沟通。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电子监管承办方)工作人员参加本次交流会。陈少军秘书长主持了会议。
交流会首先由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电子监管网的建立、运行等情况进行了介绍,之后参会企业代表和推进办领导就相互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会上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化妆品行业最小赋码单元的相关问题
《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中规定化妆品五种产品属于B类赋码产品,即每种产品赋码包装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却同时要求参照该通知附表中规定的最小赋码单元执行。
化妆品行业企业代表对此表述矛盾提出了疑问,并建议化妆品产品属B类赋码产品,其最小赋码单元应由企业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自行决定。推进办领导对此表示认同。
二、关于沐浴剂、洗手液两类产品实行电子监管问题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中规定,“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产品实行电子监管”。但是在实施电子监管的化妆品五种产品中,沐浴剂和洗手液目前尚未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畴,与规定的基本条件相矛盾;也无法按照现行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对此化妆品行业企业代表建议:沐浴剂和洗手液两类产品应在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后要求实施电子监管,而在现阶段应鼓励相关企业做好两种产品的赋码准备工作。推进办领导表示应从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考虑,推进各类产品电子监管的进程,两类产品的电子监管情况可进一步讨论。
三、关于护肤品定义
化妆品行业产品众多,在实行电子监管的化妆品目录中洗发水、护发素、沐浴剂、洗手液均为特定种类产品,产品范围明确;而护肤品的产品定义不清,各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理解的不同,会给企业认定赋码产品,市场监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鉴于我国对化妆品分类有国家标准,企业代表建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本次纳入电子监管的护肤品定义为皮肤用护理类化妆品,即指润肤膏霜、乳液,护肤水产品。推进办领导对此表示认同。
四、关于赠品、试用品等非卖产品的电子监管码赋码问题
化妆品产品销售过程中会根据产品销售策略提供赠品、试用品等化妆品非卖品,仅作为商品销售推广的辅助品。化妆品企业代表建议:类似化妆品非卖品不纳入电子监管范畴。推进办领导对此表示认同。
五、关于过渡期
参会企业表示,化妆品产品种类繁多,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满足立刻实行电子监管的条件(如:包装设计的调整、厂房的改造、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产品信息备案等),希望能够总局领导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实施的过渡日期,以便企业更好的进行准备。
推进办领导对此表示关注。
此外,部分与会企业代表也对电子监管实施的必要性、法规的法律地位性、其强制推进性、最终解释权等问题向推进办领导提出了自己看法;并根据产品特性就实行电子监管后企业成本增加、印贴电子监管码面临困难等实际情况及对最终产品售价上涨、电子监管打假效果、企业信息泄漏等忧虑等进行了汇报。希望推进办领导能够充分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和困惑。
本次交流会,化妆品行业主要企业代表与总局电子监管推进办领导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沟通,对企业疑惑的问题总局电子监管推进办领导给予了详细解答。企业代表表示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同时希望总局领导能够考虑和理解企业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共同推动化妆品行业电子监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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