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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佩带“电子身份证”
发布时间:2011.12.0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了解到,宁夏自治区甲、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和柴胡注射液等四大类药品10月31日前将有“电子身份证”。 

  据介绍,2008年10月31日前,凡生产、经营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公布的首批《入网药品目录》,完成入网手续办理,并于上市前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志的药品监管码。对于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志的,药品经营单位一律不得销售。 

  据了解,药品电子身份证制度实施后,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手机短信、拨打电话、使用监管码等方式进行终端查询,获得药品通用名、生产企业、药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说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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