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星期一起,北京医保全面启用条形码防伪门诊收费发票。北京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接到门诊收费发票后,直接扫描条码就能调出费用明细,从而提高效率。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启用加印条形码《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如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票面为:五角、一元、三元、五元、壹拾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票面为:贰元五角、叁元、肆元)(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各局在受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税务登记时,应依据该机构出示的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格证明,为其办理发票核定和税控装置的选型及发票的领购手续。 市地税局透露,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今年起开始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待原《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再统一使用加印条形码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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