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5月1日)起,《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基于条码识别,食品安全质量追溯机制全面施行。
此次颁布的《条例》主要依赖条码识别系统和电子单据系统,从经营环节查验各项合格证明、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检、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退出交易市场和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等方面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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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农产品出厂前企业要实施自检;管理部门要进行抽检;鲜冻畜产品要有检疫条码和电子单据才能上市;市场抽检过程中,不合格产品要销毁或召回;如在批发市场发现不合格产品,市场开办单位要负责任等,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的单位,将通过公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等方法进行处罚,市场准入制度被正式提到法律法规层面。
二、执法力度加强:
《条例》对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某一类食用农产品,经抽检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禁用药物、含有禁用药物严重超标或者造成多人食用后引起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经营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不得从该县级行政区域采购该种农产品。
《条例》在执法力度上明显增强,如原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只能销毁,《条例》实施后,对于这些不合格农产品除了销毁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还将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在施行食品安全条码追溯机制上,深圳走在全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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